罗伯特·邓达斯
| 原名 | 罗伯特·邓达斯 |
| 头衔 | 苏格兰法官(1713-1787) |
| 性别 | 男性 |
| 生日 | 1713-07-18 |
| 国籍 | Scotland |
| 来源 | https://www.wikidata.org/wiki/Q39382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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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更新时间 | 2025-11-26T23:26:46.343Z |
人物介绍
阿尼斯顿的丹达斯·罗伯特(年轻的),生于1713年7月18日,卒于1787年12月13日。他是苏格兰的法律及政治人物,以其在18世纪苏格兰司法和政府机构中的职位而闻名。
丹达斯是阿尼斯顿的罗伯特·丹达斯(1685–1753)之长子,后者曾担任苏格兰高等法院的院长(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Session),其母为伊丽莎白·沃森。他的家族在苏格兰法律和政治圈中声名显赫;他的曾曾祖父詹姆斯·丹达斯,阿尼斯顿之爵(Lord Arniston,卒于1679年),以及祖父罗伯特·丹达斯,阿尼斯顿之爵(卒于1726年),都曾担任议会议员和法官。他的父亲也曾担任法院院长。
在教育方面,丹达斯最初在家接受指导,就读基础学校,然后进入爱丁堡大学。1733年,他前往乌得勒支大学继续学业,这所大学以拉丁法学教学闻名,同时还前往巴黎旅游。1737年返回苏格兰,并于1738年被准许作为辩护律师(advocate)进入苏格兰律师职业。
丹达斯性格机智、足智多谋、口才出众,记忆力也很出色,但据说大学毕业后并未大量阅读。他的主要志向是获得司法任命,因此选择性地接受那些有助于其职业发展的案件。他早期的法律收入较为有限,前五年的平均年收入约为280英镑。
1742年,丹达斯被任命为苏格兰的司法检察官(Solicitor General for Scotland),这一职位他一直担任到1745年的雅各宾起义期间。在卡特雷特政府的支持下,他成功获得任命,并在政治动荡期间保持了职务。1746年,由于与司法部长(Lord Justice Clerk)米尔顿勋爵共事困难,他辞职,但立即当选为辩护律师学会主席(Dean of the Faculty of Advocates)。
1754年8月16日,丹达斯被任命为律师大臣(Lord Advocate),与此同时,于同年4月25日一举当选为米德尔顿(Midlothian)议会议员,无人竞争。在议会期间,他反对建立苏格兰民兵组织,并参与处理高land事务等政治责任。据记载,他在议会中发表过至少一次重要演讲。
1755年,丹达斯被任命为渔业委员会委员。1760年6月14日,他接替罗伯特·克雷吉(Robert Craigie),成为苏格兰法院的院长(Lord President)。担任院长期间,他处理了积压的案件,管理法院有序高效,赢得了勤勉、全面的法律专家之誉。他决断果断,维护法院尊严,善用同事的才智,努力维护司法标准。
丹达斯最为人所知的是,他在1767年7月7日关于道格拉斯伯爵(Douglas peerage)案中投下决定性一票,反对申索人阿奇博尔德·斯图尔特(Archibald Stewart)。这一裁决使他声名狼藉。1769年3月2日,英国上议院推翻了法院的判决,他因此受到公众的强烈不满,包括侮辱和在爱丁堡庆祝活动中袭击他的住所。
晚年,丹达斯视力逐渐减退。他在阿当广场(Adam's Square)的住所去世,死于短暂的疾病,于1787年12月18日在博思威克(Borthwick)安葬。他的墓位位于博思威克教堂的阿尼思顿车道(Arniston Aisle),由伦敦的约翰·贝肯(John Bacon)雕刻。
关于家庭,丹达斯经历了两次婚姻。第一任妻子是亨丽埃塔·贝利(Henrietta Baillie),她是兰明顿和邦尼陶恩的詹姆斯·卡迈克尔·贝利爵士之女,两人在1741年10月17日结婚,她于1755年5月3日去世。第二任妻子是诗恩·格兰特(Jean Grant),她是威廉·格兰特(William Grant),普雷斯顿格雷恩勋爵(Lord Prestongrange)的女儿,于1756年9月与他结婚。他与第一任妻子育有四个女儿,其中一位是伊丽莎白,嫁给了第六代爵士约翰·洛克哈特-罗斯(Sir John Lockhart-Ross)。与第二任妻子,他有四个儿子——罗伯特(后来成为律师大臣)、弗朗西斯、威廉和菲利普——以及两个女儿。他的儿子们在军事、法律、政治和殖民地行政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。
家族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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