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德华·霍尔·奥尔德森

爱德华·霍尔·奥尔德森

原名爱德华·霍尔·奥尔德森
头衔律师和法学家
性别男性
生日1787-00-00
国籍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
来源https://www.wikidata.org/wiki/Q53432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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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2025-11-26T23:30:35.903Z

人物介绍

爱德华·霍尔·奥尔德森爵士(Sir Edward Hall Alderson)出生于1787年, 同年9月11日受洗。他出生于英格兰大雅茅斯。他的父亲是律师兼裁判官罗伯特·奥尔德森(Robert Alderson),于1833年去世;母亲是伊丽莎白·赫瑞(Elizabeth née Hurry),于1791年去世。奥尔德森的童年充满不稳定,他曾与各种亲戚同住,并不愉快地就读于查特豪斯学校。在剑桥大学盖尼尔与凯伊斯学院(Gonville and Caius College)接受教育期间,受到爱德华·马尔特比(Edward Maltby)的家庭教师指导,并在数学和古典学科方面展现出学术才能。在参加最终考试之前,他得知妹妹伊莎贝拉去世的消息。1809年,他以优异成绩毕业,获得“大师学士(Senior Wrangler)”头衔,获得史密斯奖(First Smith's Prize)、第一奖章(First Medallist)和总督金奖(Chancellor’s Gold Medallist)。在求学期间,他积极参与辩论和朗读,赢得了多项奖项,包括“中级学士奖”(Middle Bachelors)、“古代对话比较拉丁语奖”(Latin Prize for Comparison of Ancient Dialogues with Modern)、“会员奖”(Members Prize)和“高级学士奖”(Senior Bachelors Prize)。这些成就使他当选为剑桥大学的研究员(Fellow)。

奥尔德森曾在约瑟夫·奇蒂(Joseph Chitty)的指导下学徒,并于1811年在英格兰大法官协会(Inner Temple)获准成为律师。他开始在北部地区执业,建立了重要的法律声誉。1817年至1822年间,与理查德·巴尼沃尔(Richard Barnewall)合作担任法律报道员。1823年10月26日,他与乔治娜·德鲁(Georgeina Drewe)结婚,后者于1871年去世。这段婚姻育有众多子女。

1825年,奥尔德森作为一名出色的辩护律师受到早期认可,当时他代表反对提出里的浦和曼彻斯特铁路(Liverpool and Manchester Railway)私人法案的反对者。在委员会审查阶段,他对乔治·斯蒂芬森(George Stephenson)的铁路设计进行了交叉询问;其有效的讯问帮助使该法案被否决,并延迟了铁路的建设。斯蒂芬森后来在会议中表示遗憾。

奥尔德森于1828年被任命为普通法委员会(Common Law Commission)成员,开始了其司法生涯。1830年,他成为普通法院(Court of Common Pleas)的法官,授予了骑士称号。1834年,他被任命为皇财政法院(Exchequer of Pleas)的法官,后来于1841年转任大法官法院(Court of Chancery)。他的法律思想支持普通法应能适应社会变革。他被认为是受欢迎、分析细致且直接的法官,但对追求皇后律师(Queen’s Counsel)或进入议会不感兴趣。

在其职业生涯中,奥尔德森涉及多起刑事和民事案件。值得一提的是,他在镇压诸如鲁德派(Luddites)和宪章运动(Chartists)等改革运动中发挥了作用,并相信应当对罪犯进行改造。他是英国国教会的支持者,曾与主教查尔斯·詹姆斯·布罗姆菲尔德(Charles James Blomfield)关系密切,倡导使英国国教会受法律约束。他还推动使用“宣誓替代品”(affirmation)代替宣誓作证,反对扩大世俗教育。

奥尔德森在伦敦和洛斯托夫特(Lowestoft)居住,热衷于英语及拉丁语诗歌创作,并与小说家阿米莉亚·奥皮(Amelia Opie)保持书信往来。他还热衷于赛马运动。1856年12月,在利物浦审判庭主持审案时,他得知一名儿子遭遇重伤,不久便崩溃。1857年1月27日,他因脑部疾病在伦敦的住处去世,葬于布里斯托附近的里斯比(Risby)圣玛丽·马格达林堂(St Mary Magdalen’s Church)。

他的女儿乔治娜于1857年与罗伯特·加斯科因·塞西尔(Robert Gascoyne-Cecil,第3代沙尔茨伯里侯爵)结婚。加斯科因·塞西尔的父亲,即第二代侯爵,起初反对这桩婚事,原因是乔治娜缺乏财富和社会地位。他的孙子爱德华·奥尔德森(Edward Alderson)在1930年至1934年期间担任议会书记(Clerk to the Parliaments)。

奥尔德森的司法观点涉及多起案件,如米勒诉萨洛蒙斯(Miller v. Salomons)、R诉普理查德(R v. Pritchard,1836)、霍奇案件(Hodge’s Case,1838)、温特伯特诉赖特(Winterbottom v. Wright,1842)、伍德诉皮尔(Wood v. Peel,1844)以及哈德利诉巴克斯代尔(Hadley v Baxendale,1854)。他的裁决推动了关于宣誓的有效性、间接证据、过失、赔偿范围以及注意标准等法律原则的建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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