约翰·阿普尔顿
| 原名 | 约翰·阿普尔顿 |
| 头衔 | 美国法官 |
| 性别 | 男性 |
| 生日 | 1804-07-12 |
| 国籍 |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|
| 来源 | https://www.wikidata.org/wiki/Q433757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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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更新时间 | 2025-11-17T06:39:51.240Z |
人物介绍
约翰·阿普尔顿(John Appleton,1804年7月12日-1891年2月7日)是一位美国法学家、法律学者,以及宪法经济改革的倡导者。他出生于新罕布什尔州的新伊普沃什,是约翰和伊丽莎白·阿普尔顿的儿子。在他四岁时母亲去世后,他由一位姑妈抚养长大,并在新伊普沃什学院接受基础教育。十四岁时,他搬到缅因州布伦瑞克,与他的叔叔杰西·阿普尔顿同住,后者担任鲍登学院的校长。尽管年纪尚轻,阿普尔顿还是就读于鲍登学院,并在十八岁时四年内顺利毕业。
1825年,他获得鲍登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,并于1826年在新罕布什尔州阿默斯特取得律师资格。同年,他在缅因州迪克莫恩开始执业,随后在米萨夸西县的塞贝克也设有法律事务所。1832年,他迁至缅因州班戈,自此一直居住在那,并与伊莱莎·亨特·艾伦(Elisha Hunt Allen)合伙成立了阿普尔顿与艾伦律师事务所。
阿普尔顿曾担任缅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报告官(Reporter of Decisions)自1832年起,在法官职位上继续执业。他与律师约翰·B·希尔和堂兄莫西·L·阿普尔顿建立了合作关系。1850年,他主持了改革缅因州司法体系的委员会,其建议促成了1852年的法院重组法案,该法案扩大了法院规模,并修改了其结构。
1852年5月11日,阿普尔顿被任命为缅因州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,任职时间至1883年9月19日。1862年10月24日,州长以色列·沃什本(Israel Washburn)任命他为首席大法官。在任期间,他推动证据规则的改革,主张允许引入个人证词及被告作证的权利,这使缅因成为1856年首批允许此类证词的州之一。1860年,他发表了一本关于证据改革的论文集,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标准。
阿普尔顿的司法理念受到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。他支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,并认为美国宪法规定了促进经济增长的法律政策。作为一个受杰里米·边沁思想影响的功利主义者,他倡导个人责任、宗教和种族平等以及政教分离。他公开反对限制少数群体证词的法律,尤其是排除非裔美国人和原住民作证的法律。他与英国哲学家约翰·斯图尔特·密尔有书信往来,并在内战后为少数族裔权益和种族融合问题发表意见。
阿普尔顿于1834年与莎拉·纽科姆·艾伦结婚,育有五子:约翰、弗雷德里克、莎拉、亨利和爱德华。他的大儿子约翰在内战中曾担任准将。莎拉于1874年去世,1876年,阿普尔顿再婚,与安妮·V·格里利结婚,此后未生育子女。他是统一教会的成员。
除法律事业外,阿普尔顿通过在缅因州的土地买卖,尤其是木材用地,积累了财富,还曾尝试涉足铁路和银行事业,但未能成功。在政治立场上,他早年倾向杰克逊民主党,后来支持辉格党,最终成为共和党人。1891年2月7日,他在班戈的家中因心力衰竭去世。
家族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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